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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西方國家打著“民主”、“自由”的旗號在全球推行“顔色革命”風潮的外在影響,以及香港獨特的地理位置、政治地位及內部的社會生態作用,近年來,香港社會逐漸地開始騷動不安起來。遠的不說,就自;0';年梁振英開始擔任香港特首以來,就發生了反國民教育風波、“城邦論”港獨思潮、懷念英國殖民統治和最近的“占領中環”等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香港一次次進入世人的視野。從中共當局、大陸民衆到香港普通民衆在感到驚奇、不解之余,無不對香港的未來發展感到憂心。
“佔領中環”結果將事與願違
回覆刪除《東週刊》爆出肥佬黎密會美國原國防部副部長沃爾福威茨一事,又引發世人對其勾結外部勢力禍亂香港的議論,但肥佬黎辯稱與沃爾福威茨是私人朋友,只是遊玩沒有談及香港政改之事,稱去年曾同遊緬甸並獲強國駐緬甸使館邀請參加宴會。本人很奇怪肥佬黎怎會獲邀參加使館宴會,今天強國外交部終於發生闢謠了,看來肥佬黎又在扯謊了,他和沃爾福威茨去年緬甸之遊可能確有其事,但看來也是同商亞洲“民主大業”才對,根本不是什麼遊玩,更別提獲強國使館邀請參加宴會了,簡直是無稽之談。哎,肥佬黎說謊的本事看來最近有限額都退呀,為什麼要提緬甸之行呢?更不該說曾受強國使館邀請參加宴會嘛!睇黎肥佬黎的大腦進水了!
回覆刪除教唆、煽動“占中”觸犯刑律
戴耀廷等人的行爲,已不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進入非法的、犯罪的領地。香港基本法和;00年';月全國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了;0'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程序是:(一)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經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四)行政長官同意該議案;(五)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姑不論“占中”者的方案如何,“占中”者的做法顯然強行顛覆了上述法定程序。
根據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0條的規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和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或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均構成煽動罪。戴耀廷等人鼓吹的“占中”行爲似嫌觸犯了“煽動罪”。
又據《盜竊罪條例》第;條的規定,“占中”者以癱瘓香港的政治經濟中心脅迫中央就範,該要求是不正當的,使用手段也是不正當的,雖然未必影響中央的決策,但卻已經影響在中環辦公的若幹商家的風險評估,甚至作出搬遷的決定,産生間接的脅迫作用。如脅迫者從中圖利或意圖使他人損失,也可能構成“脅迫罪”。
又據《公安條例》的規定,“占中”者還將可能構成“非法集會罪”,這是範圍非常廣泛的犯罪。如“占中”者有擾亂秩序的行爲,可能構成“在公共場所擾亂秩序罪”。如“占中”者有打架的,可能構成“在公共場所打架罪”。如“占中”者持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構成“在公共場所持有攻擊性武器罪”。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如“占中”者持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構成“意圖用于非法目的而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如“占中”者進行滋擾,可能構成“在公共場所滋擾罪”。
此外,戴耀廷等人的行爲也可能符合普通法上“教唆罪”的構成要件。“教唆罪”是由判例法確立的犯罪。被告人試圖故意影響被教唆者實施犯罪,例如違反《刑事罪行條例》和《公安條例》等的犯罪,就意味著實施了“教唆罪”,教唆行爲未必要指向特定的人,也可以包括不特定的人。如有萬人“占中”,被教唆者就很多了,這可能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教唆罪。
在“占中”過程中,鼓吹者雖說是和平的、非暴力的,但非暴力犯罪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煽動罪就未必是暴力犯罪,“教唆罪”、“詐騙罪”、“誹謗罪”等往往就不是暴力犯罪,而是非暴力犯罪,也是要受到懲罰的。
佔中就是西方敌对势力在别后捣鬼,佔中开始就是香港噩梦的开始
回覆刪除剛剛看到新聞,居然有十幾歲的孩子出來組織占中、包圍港府,還聲明志願承擔法律後果。鼓動單純的小孩子來灘政治渾水,泛民可謂卑虐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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